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关于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211059-00008 号
致: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元医药”)与本所签订的
《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皓元医药委托,就皓元医药以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方式购买 WANG YUAN(王元)、上海源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上海源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九胜创新医药科技有限
公司所持药源药物化学(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源药物”)100%股权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担
任皓元医药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承办律师已为皓元医药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出具了德恒 02F20211059-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
见》”)、德恒 02F20211059-00006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
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德恒 02F20211059-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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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二)》”)。
司向 WANG YUAN(王元)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3042 号),核准本次交易。本所律师在对本次交易的标的
资产过户情况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以下简称“《资产过户法律
意见》”)
。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
(二)》中的前提、假设、承诺、声明事项、释义适用于本法律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
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皓元医药本次交
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承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承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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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重组方案
根据皓元医药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
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交易各方签署的
《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皓元
医药的公开披露信息,本次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为皓元医药通过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方式购买 WANG YUAN(王元)、上海源盟、上海源黎和宁波九胜持有
的药源药物 100%股权,以及向公司控股股东安戌信息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中的 14,723.906248 万元价款。按照皓元医药实施
股(不包括配套融资)。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重组方案符合《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重组的批准与授权
(一)上市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
案》《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收购药
源药物化学(上海)有限公司股权之框架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各
项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
案》《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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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重
组相关的各项议案。
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
议案》《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
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
重组相关的各项议案。
了《关于实施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各项议
案。
了《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
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业绩承诺补偿
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各项议案。
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
案的议案》《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上会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
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业绩
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各项议案。
(二)标的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药源药物全体股东持有的药源药物 100%股权,并同意
与皓元医药签署《购买资产协议》等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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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交所审核
会议,同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注册
意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 WANG YUAN(王元)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同意本次重组注册。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重组已取得全部必要批准和授权;《购买资产协
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相关交易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经满
足,本次重组已具备实施条件。
三、本次重组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为药源药物 100%股权,皓元医药已按照《购买资产协
议》的约定向交易对方支付交易总价款中全部现金对价。经本所律师核查,中
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核准药源药
物股东变更为皓元医药的相关事项,并于同日向药源药物换发了新的《营业执
照》。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至皓元医药事宜己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资产过户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重组所
涉标的资产已过户至皓元医药名下,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标的
资产过户行为合法、有效。
四、本次重组的后续事项
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完成后,皓元医药尚待完成以下事项:
款部分,并就所发行股份向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及向上
交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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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发行事宜,并就新增股份向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上交所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和
上市手续,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的实施;
期间的损益情况进行审计,根据审计报告确定过渡期间损益的金额;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填报;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资产过户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皓元医药本
次重组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及其他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皓元医药尚需
办理与本次重组相关的上述后续事宜,上述后续事宜的办理不存在重大法律障
碍或风险。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规定,合法有效;
当履行的授权和批准程序,并取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皓元医药具备实施本
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法定条件;
资产过户至皓元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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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核准及其他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皓元医药尚需办理与本次重组相
关的上述后续事宜。
本《资产过户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负责
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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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
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王 丽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
李 源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
邹孟霖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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